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恒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一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袁良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慰文,董事长。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科纺织机械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聊临路小任庄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军,经理。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聊城恒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聊城恒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