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国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勋,男,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丹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姚国涛诉被告郭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国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丹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国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8月19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陆续向被告转钱60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债,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郭丹枫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姚国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审查后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姚国涛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姚国涛与被告郭丹枫系朋友关系,被告郭丹枫向原告姚国涛借款,原告姚国涛于2019年7月3日、7月6日、7月19日、7月26日、8月1日、8月7日、8月8日,分别向被告郭丹枫转账支付3000元、2000元、3000元、22000元、10000元、5000元、15000元,上述七次借款共计6000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郭丹枫给原告姚国涛补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姚国涛60000元(陆万元整)郭丹枫2019年8月19日”。后该款被告郭丹枫一直未归还,原告姚国涛催要未果,遂来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姚国涛提交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原告姚国涛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丹枫向原告姚国涛借款60000元,有姚国涛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姚国涛与郭丹枫之间依法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姚国涛已向郭丹枫交付了借款,但经姚国涛催要,郭丹枫不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姚国涛的合法权益,故对姚国涛要求郭丹枫清偿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丹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姚国涛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郭丹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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