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75-8-1号。    

负责人:陈某,该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支付2237.02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0元。因本案与本院另12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立案案由一致,故该13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该系列案(案号:(2021)新0203执1454、1455、1456、1457、1458、1459、1460、1461、1462、1463、1464、1465、1466号)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12674.56元、20572.33元、2237.02元、14857.87元、16772.39元、13061.40元、13570.56元、21783.04元、16510.56元、17011.46元、12675元、12674.56元、16328.71元,共计190729.4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至少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190729.46元时止。若2022年1月后,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运营良好,可增加每月还款金额。如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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