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伟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 被执行人:付祖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 被执行人:刘桃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系被告付祖德之妻。 被告: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祖德,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伟娇与被执行人付祖德、刘桃元、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22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祖德、刘桃元、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付祖德、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户籍地址、住所地地址邮寄传票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未到院。于2021年4月29日、8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云盘社区金星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均已被他案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如房屋等不动产被处置后有剩余价值,已告知申请人陈伟娇可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余额已由他案在先冻结,本案无处置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陈伟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陈伟娇同意,且由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9,631元,暂执行到位1,527元(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杨**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