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泉,1997年1月3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清丰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和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45AE1G。
法定代表人:沈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