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执行人绍兴县金羊摩托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41460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006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县金羊摩托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金羊摩托车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县金羊摩托车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绍兴县金羊摩托车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1×××60的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周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霰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