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逗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大治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被告:李凯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逗华与被告李凯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曹逗华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逗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逗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曹逗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小红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