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晨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桃园*号宿舍楼。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谢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张晨阳与谢银人格权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该调解:“一、被告谢银自愿分期支付原告张晨阳赔偿金63469元。支付方式为:被告谢银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31734.5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31734.5元及案件受理费688元;二、如被盗谢银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张晨阳可就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谢银从逾期次日起,以尚欠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三、原告张晨阳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被告谢银自愿承担(688元向原告支付,余下的1574元需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谢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晨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晨阳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谢银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谢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谢银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我院委托湄潭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谢银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银有任何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谢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晨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黔2731民初2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谢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晨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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