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开远市人,住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玲,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开远市人,住云南省开远市。 辩护人杨明江,云南正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寿明以被告人李辉犯故意伤害罪并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寿明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寿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羊 锦 松 审 判 员 仁 添 才 人民陪审员 路 秀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吕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