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金秀,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任方杰,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龙金秀与任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1)豫0526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任方杰在中信银行安阳滑县支行621771111350×××01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龙金秀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具书撤回诉讼保全是其真实意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任方杰在中信银行安阳滑县支行621771111350×××0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