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名红,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谢春红,女,****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启丹,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硕洲,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西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900870984J。 负责人:黄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规,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名红、谢春红诉被告唐硕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名红、谢春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名红、谢春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刘名红、谢春红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