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利珠,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与被告王伟、张利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海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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