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德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宇,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红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波,南县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金与被告徐国明、丁红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张德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金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明、丁红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德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张德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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