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德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宇,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红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波,南县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金与被告徐国明、丁红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张德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金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明、丁红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德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张德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