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在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江源区砟子矿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 9号楼 1 单元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华(系杜在安儿媳),女,1967年 6月 6日出生,汉族,系多种服务公司退休人员,住江源区 26号楼 *单元 *室。

被告:廖林军,男,1970年 4月3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李乐春,女,1974年 9月 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杜在安与被告廖林军、李乐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杜在安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在安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杜在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杜在安已交纳),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杜在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邵长艳

人 民 陪 审 员   邱兆芳

人 民 陪 审 员   施长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岳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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