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和谐丁香园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麻永昌,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春梅与麻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2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77元,已执行标的6000元,未执行标的18077元(不含执行费171元及迟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6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二、担保人马晓艳对上述债务自愿为麻永昌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如违约由马晓艳保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