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霞,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井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金霞与井从波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81执恢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