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阳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代国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该公司监事。 被告:李福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福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