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恽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后某,女,1980年3月18日,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后某,系李某1的父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强制将位于位于芜湖市弋江区××镇××栋楼××单元××室××室产权过户至恽涛名下,因登记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恽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