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韩桂祥(又名韩立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洪林与被执行人韩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民终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对本院(2014)孟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代晓彤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在42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上利息包含在本院(2014)孟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执行费657元及执行中实际指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及传票等;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月14日开始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调查,了解其财产情况,调查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