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岗林。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保有。 被执行人:韩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凯琴,女,****年**月**日出生,汉,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赵保有,男,****年**月**日出生,汉,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韩宏亮、王凯琴、王岗林、赵保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成弘祥金属有限公司、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韩宏亮、王凯琴、王岗林、赵保有存款439323.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