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3384696.39组团一楼网点。
负责人:程熹,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南段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382120。
法定代表人:范银台,系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新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新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3925.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新彬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和工商总局等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新彬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金额冻结,后依法进行了扣划,共扣划到位85635.65元,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现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和执行行为均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田新彬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林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