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崧秀路489弄59号1幢底层西侧。
法人代表人:刘有生,总经理。
被告:汪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陵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60元,减半收取1,166.30元,由原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