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泽灿,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灿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粤13刑更第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粤13刑更第7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陈泽灿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泽灿在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泽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另考核分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泽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泽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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