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菏泽市巨野县,捕前租住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冀萌,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冀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多次于夜间在长清区,使用弹弓打碎被害人曲某、高某、于某等人的22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的现金3780元、手表1块(价值795元),造成车辆损失价值共计3709.97元(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曲某、高某、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作案用弹弓皮套1件、钢珠13粒、手电2只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吴传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翠玲 书 记 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