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张秀立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颖(张秀立儿媳)。 被告:杨梦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刘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军。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立与被告杨梦蕾、被告刘永军、被告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查明
经查,根据张秀立提交的借款协议,诉争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为汇通公司,贷款人为张秀立,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同时借款协议也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因杨梦蕾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以杨梦蕾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向张秀立释明后,张秀立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法院退还全部诉讼费用,另行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张秀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立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高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