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东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平,系商丘市柘城县润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伟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东涛与被告孙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平,被告孙伟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东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4日、2019年6月5日被告以搞房地产工程缺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00000元,被告并出具了借款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伟峰辩称,2019年因为工程资金紧张,孙伟峰是向王东涛借款了,当时孙伟峰向王东涛借款10万元,并且让王东涛再给孙伟峰找点钱,过来一段时间以后,王东涛又给孙伟峰找了20万,孙伟峰以中原美景一套房子作为抵押,房子已经过到出资人名下并且开了公司的全款收据。2019年王东涛总共给我找了将近60万元,孙伟峰以中原美景4套房子作为抵押,这4套房子均已经过户到王东涛找的人名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孙伟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东涛分别借款,2018年12月4日借款10万元,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孙伟峰,孙伟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显示“今借到王东涛现金100000元,利息为3分,孙伟峰,2018年12月4日”,孙伟峰签字按印,2019年6月25日借款20万元,孙伟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显示“今借到王东涛现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身份证:4114241987××××××××,借款人孙伟峰,利息3分,2019年6月25日”,孙伟峰签字按印。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伟峰因资金需要分次向原告王东涛借款共计300000元,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孙伟峰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已经用柘城县中原美景的房子作为抵偿借款,过户到原告王东涛指定的人名下的观点,因为当庭被告未提供证据,在本院给予一定期限后,被告仍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该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该观点,如果被告取得证据后,可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息3分,依照法律规定约定利息过高,本金10万元借款,应从2018年12月4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本金20万元借款,应从2019年6月25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涛借款本金共计300000元及利息(本金10万元借款,应从2018年12月4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本金20万元借款,应从2019年6月25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按照2021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王东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伟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