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改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北窑街道办事处金家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东,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郝改凤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改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郝改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