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罪犯Lychinvan,中文名李进/健文(音译),男,土老族,****年**月**日出生,文盲,越南国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健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驱逐出境。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进/健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健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大帐平均每月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消费较高。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安徽省蜀山监狱罪犯大账月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进/健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在服刑中消费过高,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Lychinvan李进/健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驱逐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