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宅村友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169157J。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文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张文江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车辆租金差额57 573.24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张文江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张文江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承办法官将其名下银行存款划拨2390元。本院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张文江未缴纳公积金。本院委托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前往张文江的户籍地调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张文江系本村村民,其不在村里居住,其在村里每年只有一千余元的林权分红,没有其他财产。本院已对张文江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张文江应给付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车辆租金差额55 183.24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