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米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丰宁小区75东7单元752号。

法定代表人:潘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赵淑娟,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南米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云南米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20)五劳人仲字第357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为:仲裁裁决超出申请请求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对杨鑫6月1、2日的工资数额和二倍工资差额均超出了杨鑫的申请请求,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杨鑫并未明确申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仲裁裁决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属于程序违法。杨鑫系过失性辞退,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杨鑫认为,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20)五劳人仲字第35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份工资差额2330元,6月1、2日的工资367.82元,合计2697.82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901.81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118.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违法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的“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是指仲裁裁决:(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现申请人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结果超出了杨鑫的仲裁申请范围,该主张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违法法定程序。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本案终局裁决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云南米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云南米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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