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3号。 负责人:易松寿,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时杰,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正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诉被告彭正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