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恒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王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恒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艳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