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省,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邹业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邹业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7)蓬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青松 审判员 李心功 审判员 展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