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宋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3033261N。
法定代表人:马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周**诉被告江苏万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周**与万全科技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宋周**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宁鼓劳人仲案字【2020】第872号仲裁裁决书。宋周**与万全科技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与(2021)苏0106民初2496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106民初249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