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原、被告一起在东乡锁南、汪集,积石山等地合伙搞工程。以上工程完工后,双方合伙结束,并对合伙事宜进行了结算。小型搅拌机、方木、平板、钢管等工程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分割工程设备款52300元。于2012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52300元,证明人马忠贤。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7700元,剩余446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拖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欠款44600元;2、判令被告以44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差旅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欠款44600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偿还223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偿还22300元。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