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住甘肃省甘谷县,系谢某大女儿。

申请执行人:杨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系谢某二女儿。

申请执行人:杨某2,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谢某三女儿。

申请执行人:杨某3,住甘肃省甘谷县,系谢某儿子。

委托代理人:姚某,住甘肃省甘谷县,系杨某1丈夫。

被执行人: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张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谢某等五人与张某、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2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某、张某1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连带赔偿原告谢某、杨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各项费用共计2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案件款23万元,张某1于2021年5月1日之前交纳5万元,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交纳5万元,于2021年农历12月25日之前交纳5万元,于2022年5月1日之前交纳剩余款8万元;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某1的银行账户;3、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按原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未履行协议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1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艾亚宏

审 判 员 汪国平

审 判 员 王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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