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长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彭继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关于付长要申请执行彭继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彭继征欠付长要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付长要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彭继征负担。因彭继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彭继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查询到被执行人彭继征名下有豫D×××××东风牌、豫D×××××大众牌、豫D×××××雪佛兰牌车辆,已查封,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平顶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彭继征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将被执行人彭继征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0万元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彭继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永贤 审判员 张晓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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