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三河市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晨光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
负责人:王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晨光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