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元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王年生,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执行人:马腾飞,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锋、王年生、马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锋、王年生、马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年生在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60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