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场景互娱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8-8]3幢平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卢杏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5号楼14层1408A。
法定代表人:杨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场景互娱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北京场景互娱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北京场景互娱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元田
审 判 员 王 辉
审 判 员 张燕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肖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