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增明,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临泽县华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立金,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地址: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增明与被执行人临泽县华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26876.9元、执行费303元,合计27179.9元,未履行标的2717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华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财产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杨立金在本院另案执行中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临泽县华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