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县城富兴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维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县城云集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维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衡阳维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万元不动产,坐落于衡南县云集镇新塘北路(丰源名城),不动产证号湘2020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117号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衡阳维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238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64818元,合计1377206.4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衡阳维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衡南县三塘镇新塘北路(丰源名城)价值147万元的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