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官元,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芝,海安市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翔园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长垎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龙章,海安市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官元因与被上诉人海安翔园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园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顾官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翔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20年8月7日股东会程序不合法,主持人丁再国与公司无关,由其主持公司股东会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2.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决议罢免本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无事实依据。王义祥虚开增值税发票218万元,税务机关已通知公司缴纳罚款,该行为已严重违法。本人已召开股东会开除其股东资格。3.翔园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三年为一个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加以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应连任。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个任期尚未届满,股东会在任期未满前罢免本人职务无依据。4.本人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有权保管公司公章。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持有公章,故本案应由王义祥本人提起诉讼,翔园公司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此外,在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合法性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本人仍为翔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翔园公司无权要求本人交付公章。

被上诉人辩称

翔园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后,顾官元两次非法使用公司公章并发函要求王义祥缴纳26.67%股权的出资,实则三名股东均未实际出资。顾官元通知王义祥参加股东会,认为王义祥虚开增值税发票,该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2019年6月系顾官元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即使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责任也应由顾官元承担。

一审原告诉称

翔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官元返还翔园公司印章。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份,顾官元、涂大兴、王义祥三人拟设立翔园公司。2016年5月16日,顾官元召集召开了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主要为:1.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选举顾官元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涂大兴为监事。执行董事和监事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2.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顾官元、涂大兴、王义祥,持股比例分别为46.66%、26.67%、26.67%。3.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6年5月18日,翔园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 2020年7月20日,公司监事涂大兴向顾官元发出翔园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会议时间为2020年8月7日上午10时,会议地点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宁海南路181号永川建设大厦三楼),召集人为涂大兴,主持人为丁再国,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会议议题为关于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议案。顾官元于次日收到该通知。 2020年8月7日上午10时10分,会议如期召开,顾官元未参加本次会议,到会股东涂大兴、王义祥一致表决通过关于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选举王义祥为公司执行董事,罢免顾官元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义祥。 顾官元确认公司印章现由其持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自决议生效之日,新法定代表人取得代表资格,原法定代表人丧失资格,应当依法向公司返还印章,拒不返还应为非法占有。本案中,根据法律及翔园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监事的涂大兴有权召开临时会议,涂大兴亦按照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顾官元在收到通知后拒不到会,放弃了其相应权利。到会股东涂大兴、王义祥作为代表公司二分之一(非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事项)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关于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选举王义祥为公司执行董事,罢免顾官元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义祥。该次会议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为生效决议,王义祥取得执行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权签署相应诉讼文件提起诉讼。顾官元自案涉决议生效时已丧失翔园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再继续占有公司印章,应予返还。据此,一审判决:顾官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翔园公司返还公司印章等。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顾官元提交以下证据:1.其向王义祥寄送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一份及会议记录一份,证明税务部门已电话通知其,王义祥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公司处理。2.王义祥经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3张,证明王义祥开具的发票中载明的销售不存在,王义祥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股东会通过了王义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因王义祥存在违法行为,其也不能再担任公司相关职务。 翔园公司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第一份证据我司已收到,但与本案并无关联。关于增值税发票,王义祥是否违法未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与本案并无关联。 本院认证认为,翔园公司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亦予认可,但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王义祥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翔园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顾官元是否应当返还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案中,翔园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涂大兴为翔园公司的监事,其以公司监事身份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此次临时股东会由涂大兴及王义祥参加,会议形成罢免顾官元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王义祥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该决议已经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涂大兴及王义祥一致通过。故2020年8月7日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翔园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会决议应为合法有效。顾官元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后未到会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关于顾官元辩称股东会由与公司无关的丁再国主持程序违法问题,案涉股东会决议明确载明丁再国系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 律师,受公司监事涂大兴委托主持会议,该委托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顾官元据此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顾官元主张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公章由谁保管,公章的保管问题应属公司自治范围。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载体,公司理应拥有公章的所有权。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故在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而依据前述分析,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顾官元已不再是翔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继续占有公司印章,翔园公司起诉要求顾官元向公司返还印章主体适格,该请求亦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顾官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顾官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戴志霞 审 判 员 沙 楠 审 判 员 陈燮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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