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宋纯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关于宋纯郁拖欠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宋纯郁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宋纯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534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宋纯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纯郁缴纳受理费1534元,但被执行人宋纯郁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佛冈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纯郁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