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程伟,男,1983年6月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志强与程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程伟的证券、保险、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其名下有牌照号为黑XXXXXX的福特翼虎牌汽车一辆,但本案移送执行前道里区人民法院查实该车辆在车管所无车辆信息,且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查封和处分该车辆。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公积金、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居住地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请求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不持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尚有49994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由于该案被执行人程伟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伟勋 审 判 员 徐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喜婷 书 记 员 蔡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