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07号17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EWETO2D。 法定代表人:刘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强,东营垦利准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王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北农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9108XN。 法定代表人:王效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张新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祥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效华、张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东营海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