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茂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苏文杰父亲。        

被告:甘肃鑫方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风雷北路(气象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广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蓉,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文杰与被告甘肃鑫方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方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鑫方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文杰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工资3120元。事实和理由:白银市平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均与事实不符。原告经人介绍,于2020年7月11日开始在被告位于王家山镇齐家岘的工地上班,后于8月11日转至被告位于水泉镇大红门村的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工程第一批实施项目施工第五标段总干6#尖山陶道出口项目处上班。从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30日原告受伤,原告共在被告处上班49个班。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就与原告商定,原告工作前20个班工资为每天200元,以后工资为每天260元。原告工资共计应为11540元。2020年10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工资时,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8420元,剩余3120元工资被告并未支付。2020年8月30日原告正常工作时,食指夹到工地土块拉运车的后车门处,经王家山镇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受伤后,医生强烈要求住院治疗,但被告工地负责人坚决反对,要求不住院,由于原告无能力自费住院治疗,原告只能按照被告的要求在医院门诊打点滴,原告在门诊治疗7天后,被告由以办工资卡为由,将原告留至工地。2020年9月23日,被告拿来空白的合同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原告右手受伤无法书写,便用左手捺指印,签字由他人代签,同日原告回陇西老家休养。后原告由原告父亲陪同曾多次从陇西老家赶至平川找被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花去大量的交通费及伙食、住宿费,但被告以原告受伤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赔付。综上,原告认为虽然白银市平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就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均与事实不符,请求工伤赔偿的相关费用也未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鑫方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我方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欠付工资3120元不认可,我方认可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欠付工资700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认定如下:鑫方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文杰于2020年7月12日经人介绍进入鑫方泰公司从事普工岗位工作,双方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2020年8月30日,苏文杰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双方均认可鑫方泰公司已向苏文杰支付工资8420元,现鑫方泰公司认可拖欠苏文杰工资700元。        

2020年11月4日,苏文杰因拖欠工资和工伤待遇向白银市平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白平劳人仲裁字[2020]第054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鑫方泰公司向苏文杰支付工资700元,驳回了苏文杰的其他请求。苏文杰不服该裁决,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鑫方泰公司认可其与苏文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欠付工资,苏文杰主张3120元,但未提交证据,鑫方泰公司提交的《建筑行业劳动合同》证实双方书面约定月工资4500元,苏文杰于2020年7月12日开始在鑫方泰公司工作,2020年8月30日受伤,现鑫方泰公司认可拖欠苏文杰工资700元,故认定欠付工资为7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文杰与甘肃鑫方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甘肃鑫方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苏文杰支付拖欠的工资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苏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鑫方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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