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存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号B-995。 法定代表人:王彦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亚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亭盖山宾馆五层。 代表人:李邦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星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焦娇,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在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存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以涉案纠纷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存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存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存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辛 海 审 判 员 单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储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