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法定代理人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母亲。
被告蔺进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蔺进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郝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