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刘延志(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申诉人张文斌(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原审被告:贾明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原审被告:欧树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刘延志因与被申诉人张文斌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豫0727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1年4月19日,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民监[2021]410727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谈论认为,该判决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应予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立军 审判员 张军锋 审判员 温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文贝